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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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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凡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术语解释)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术语解释)

了解相关政策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相关网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2013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对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省民政厅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部门直接督办。

相关网址: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了解申请条件

凡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准备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申请及授权书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入户调查

街道,社区办理

领取资金
常见问题

在哪申请低保?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9〕1号 )第四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咨询互动

咨询电话:027-61004200

咨询网址:咨询网址入口

咨询公众号:湖北政务服务网

咨询地址:卡卡湾(中国)官方网站 百秀街183号民政局大楼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