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需为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代码信用证书等有效身份证明),其它见列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居住证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国产车)
4、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术语解释)(进口车)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若通过联系核查的,可不提供)
6、车船税纳税或免税凭证(在交强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或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的除外)(若通过联系核查的,可不提供)
7、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详见列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居住证
(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五)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十天)(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但免于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身份证明是指什么?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件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如已领取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则持该证直接办理。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如已领取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则持该证直接办理。
7、华侨(术语解释)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